南京消费者赵先生在南京联华超市购买了3盒单价540元的珍稀白茶,回去后发现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10天,在工商局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赵先生将南京消费者告上法庭,获得比原货款多十倍的赔偿。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在超市买到过期的东西的经历,但是一般人,买到会抱怨几句,然后觉得算了,自认到霉,下次不去同一家超市,或者怪自己没看清楚生产日期。还有就是意识到侵权但是怕麻烦就不想去告,当然还有人根本不知道怎么告,觉得工商部门不会理我们。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买到过期食品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厂家索赔。
当然索赔过程要有食品生产日期、购买发票等证明,一开始可以跟购买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或者工商管理局协商,再不行就上告法院。
从某种程度上说,之所以会买到过期产品是由于消费者的纵容。因为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互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产品,消费者在消费者过程中进行监督,如果消费者有反馈,相关部门也严惩,那么经营者就会更加注意经营。但是在我国大家的维权意识并不强烈,一般上大家会自己蒙不吭声把损失自己扛下来,还有就是本着息事宁人的原则,觉得一件小事没有必要去折腾。但也正是这种态度,导致的现在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一出,很多人会觉得是食品监管部门监管不力,食品部门确实有疏忽,但是我国人口众多,单靠监管部门力不从心,还是需要消费者去反应才能更好保障自身权益。所以维权从某种程度上说,保护的不仅仅是自己的权益,还有自己身边的人甚至整个社会的人的权益。因为有人维权,经营者就会更加注意经营。